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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大发现》(二十四) (第1/16页)
卷二:发现了《周易》符号 卷下:发现了八卦和六十四卦之称谓及八卦筮法(算卦)是原创《周易》一书的后出之物 第三章:《左传》一书虽用春秋《周易》文本算卦,但只用八卦取象筮法,并不用春秋《周易》文本里繇辞来算卦的例子,以及运用不与《周易》一书相同的八卦卦书卜筮例子 第二节:《左传》书里记载的非以春秋文本《周易》卜筮的八卦卦书的卦例及《国语》里的一则卦例 (一)、《左传》记载的两则卦例 《左传》一书记载有十三个卜筮例子,其中只有两卦例,即《僖公十五年》与《成公十六年》中所记载的卦例,并不是以春秋文本《周易》筮之的筮例,而是春秋文本《周易》文以外的八卦筮书进行的筮例。 现将这两卦例抄录如下: ⑴《左传·僖公十五年》:“晋饥,秦输之粟;秦饥,晋闭之籴。故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涉河、候车败’。诘之,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晋君。其卦遇《蛊》曰:‘千乘之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失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徒?’” ⑵《成公十六年》:“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曰:‘南国蹙,射其元王,中厥目’。国蹙王伤,不败何待?’公从之。” 从这两卦例看,其说法完全与以春秋《周易》文本卜筮的说法不同。这里不说以《周易》筮之,也不是某之某曰,如《观》之《否》曰,或《坤》之《比》曰,而是其卦遇《蛊》曰和“其卦遇《复》曰”,一是直接说的是"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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