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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19节 (第2/9页)
。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只是口头称其是派出所的警察,被害人在被抢劫时便对其身份产生了怀疑,此后更是多次守候在案发地点附近抓获被告人。由此可见,被害人并不相信上诉人肖松是警察身份。 仅仅以口头声称自己的派出所的,一审法院便认定上诉人肖松存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情形,进而判处其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明显罪责刑不相适应。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适用“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应当从字面理解,只要具备下面的两个条件即可: 第一个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第二个条件是在抢劫犯罪中有冒充军警人员的意思表示,而无论冒充行为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或其他人相信其是军警。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肖松称自己是警察,并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加重情节,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一审法院量刑适当,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女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几个观点:首先针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不应做限缩解释,应该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才能最大程度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另外,上诉人肖松冒充警察抢劫的行为造成了警察形象和声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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