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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19节 (第1/9页)
“当时他被吓了一跳,后来他见我穿的不是警服,又一身酒气,就让我拿证件,我没有证件,就把他踹倒了。”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行为时,手里有没有拿什么东西?”方轶问道。 “什么都没拿,当天晚上我跟几个朋友多喝了两杯,回家时天已经很晚了,路过公园旁的树林时,我知道里面有人搞交易,就是那种不道德的交易,就想进去吓唬吓唬他们,弄点钱。”肖松道。 “你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被害人是否有反抗的行为?”方轶问道。 “他用脚踢我,想跑,最后被我按在了地上。”肖松道。 “你后来是怎么被抓?”方轶问道。 “我在街上走,突然警察就把我抓了,后来我才知道是被害人报的警。”肖松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上诉人肖松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在抢劫时只是口头宣称是派出所的,没有佩戴任何带有警察身份的标志,一审认定我冒充警察抢劫,属于认定错误……”肖松道。 “上诉人肖松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认定条件不应过于宽泛,而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识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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