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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5节 (第6/9页)
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男法官道。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性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其与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的区别仅仅是股东的个数不同。而股东的个数及身份又与单位犯罪的成立毫无关系,一人有限公司完全有可能构成单位犯罪。 辩护人不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因其特殊性,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很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认了一人有限公司的独立性。 辩护人认为,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有限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 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能持续地独立于股东财产,二者之间发生混同,那么公司就将丧失独立人格,公司财产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股东的个人行为,而不是单位犯罪。 就本案而言,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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