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56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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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56节 (第4/9页)

司洽谈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陈述完毕。”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第一,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有高家庄村委会签署了新民居房产项目的协议,实际上也投入了资金进行运营,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资金问题,未能进行进一步开发,由此可见新民居房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第二,红海公司在该项目上先向高家庄缴纳了三百万元保证金,其后,又雇佣施工单位对土地进行了平整,为项目开工做准备,并支付了工程费用。由此可见,红海公司对项目确有大量投入。

    另外,红海公司至今未与高家庄村委会解除协议,其与联达公司的施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涉及的项目真实存在,而且也确实是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在进行开发,联达公司与红海公司签署合施工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长,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第125章 辩护

    “上诉人曹月山,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审判决书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红海公司名义与联达公司签订新民居房产项目施工协议,并通过该协议骗取三百万元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对此不认可。

    我代表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的陈总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的项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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