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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77节 (第7/8页)
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车一辆;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鉴定报告; 四、人民医院诊断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欧阳杰从轻处罚,判处刑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胖法官看向欧阳杰。 “听清楚了,我有异议,我不是交通肇事罪。”欧阳杰的声音在颤抖。 之前在医院时,欧阳杰与方轶讨论过案情,方轶认为他根本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欧阳杰来说,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饭,这是他梦寐以求的,所以他选择了相信方轶。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胖法官问道。 “需要询问。”高检察员道:“被告人欧阳杰,你在事发时是否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 “没有,没有取得。”欧阳杰道。 这是不争的事实,即便他不承认检察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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