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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世纪前传:冰峰魔恋】第六十二章 (第2/41页)
第四条:「妻奴」的拥有者与丈夫必须为同一名男性。 第五条:任何公民不得与所有权不属于自己的女性动产结婚,不得将其他公 民的「妻子」登记为奴。 第六条:「妻子」因其所有权已属于其丈夫,故不再需要缴纳自由费维持附 期限自由特许证期限。 第七条:「妻奴」因对其拥有者的特殊意义,国家应免除对其征收奴隶税。 第八条:「妻奴」在其丈夫的允许下,可以在公共场合直立行走。 第九条:「妻奴」在公共场合下对项圈的佩戴应为非强制性要求。 第十条:「妻奴」在其丈夫的后宫之中地位最为显贵,法律上将其视为其拥 有者的最爱,即「宠奴」。 第十一条:「宠奴」负有管理其拥有者的后宫之责,可在其拥有者的赏罚体 系下,对其他性奴隶行赏罚之权。 第十二条:任何被其男性亲属出售的女性动产都可在一年内被强制召回,强 制召回条件为其男性亲属支付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的等额价款。 第十三条:「妻奴」不在前条规定的一年强制召回期限之内,因其男性亲属 已转变为其现有的主人。 女性动产等级条例 条: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女性动产应属于低等性别,男性公民应属于 高等性别。低等性别需要高等性别的全面监护与指导,低等性别需要时刻对高等 性别保持尊敬,服从高等性别的安排。 第二条:一切立法、司法、行政机构必须制定针对女性动产的特别管理办法, 严格规范女性动产的出境、就职、饮食、服装、语言等方面的社会生活,从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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